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彭新蘭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百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