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紹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公訴人」欄,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首頁之「公訴人」欄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顯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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