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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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3年度苗小字第1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李鳳郎 被告 賴東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參元,自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