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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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惟經核其中○○○鎮○○段○○○○號」,依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該不動產並未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故請說明得請求一併拍賣抵押物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不動產附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廖文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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