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46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莊立戎 債務人 王秉銓 債務人 王柏諭
一、債務人王秉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秉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柏諭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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