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效」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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