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121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