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許金湖 被告 黃岺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