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2,4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0,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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