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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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88號原告臺北縣樹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已於民國9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2日對被告丙○○提起訴訟,惟被告丙○○已於97年1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件在卷足憑,則原告之訴顯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命其補正。
三、從而,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