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35號聲請人 趙順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趙書貴 (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趙順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趙書貴之監護人。
指定 趙順芝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趙書貴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順生為趙書貴(男、民國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趙書貴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宣告趙書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生方勇駿前訊問趙書貴,審驗趙書貴之心神狀況,其喉嚨氣切,臥病床,對本院訊問內容均無回應,且依該院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⑴個人生活史及病史: 趙員 於103年10月間業經本院診斷為患有失智症,又在103年12月24日發生出血性腦中風,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治療,自此即呈現意識障礙、四肢癱瘓,目前仍未恢復,日常生活完全依賴家人照顧。趙員鰥居,育有一子一女,原與妻同住;教育程度為小學,原為退伍軍人。趙員無其他過去病史,有吸菸、飲酒習慣,未曾使用非法精神作用物質,無家族病史。⑵現在生活及身心狀態:①理學檢查:前頸部有氣管切開造口,面部裝設有鼻胃管,四肢肌肉萎縮。②神經學檢查:四肢癱瘓。③精神狀態檢查:意識昏迷;表情呆滯;臥床不動;語言、思考、知覺、定向感、注意力、記憶力及判斷力均完全缺損。④日常生活狀況:進食、如廁、穿衣、盥洗、沐浴、交通均須他人協助;經濟活動能力及社會性均完全缺損。⑶鑑定結論:趙員之精神科診斷為『多重病因導致之失智症』(dementiadu
etomultipleetiologies)。趙員因前項診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趙員所患上述診斷之預後差,難以回復。」,有本院104年9月25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4年10月2日北市醫陽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趙書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趙書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趙書貴業經本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則自應為其選任監護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趙順生為受監護宣告人趙書貴之子,彼此間依附關係親密,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執行監護職務,且受監護宣告人之其他子女趙順芝亦同意由聲請人趙順生擔任監護人(見卷附同意書),爰選定趙順生為受監護宣告人趙書貴之監護人,並依其等意見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女趙順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趙順生對於受監護宣告人趙書貴之財產,應會同趙順芝,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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