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華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4208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235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