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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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虹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虹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虹錡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11月18日109年度聲字第278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109年度上更二字第3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4年1月,刑期變更為4年1月,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5533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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