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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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良具保人吳俊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俊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吳俊民於民國105年11月1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被告之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所附警員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為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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