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8年2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於98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1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307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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