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91號債權人 梁秦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采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0月27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翌日起算)㈢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契約書約定遲延利息百分之五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