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昭源 代理人 陳斾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泰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