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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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法定代理人 邱詔三
送被告乙○○
送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約定書影本第十四條所載,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