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玄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760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325公克)及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玄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32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497公克,驗餘淨重0.332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卷第12至14、5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