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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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綺鍹受刑人林益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綺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綺鍹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益智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益智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准予具保12萬元,由具保人王綺鍹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本院107年刑保字第25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依法代為拘提無著,且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5紙、新北地檢署通知影本、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1份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3紙等件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