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6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晏正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7號),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年度執沒字第819號),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並無販賣毒品,何來犯罪所得。受刑人是因為未收到106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書而超過上訴期間,只能向高院提起非常上訴,貴院(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誤)從勞作金扣除犯罪所得,實難以接受,特提出抗告(應為聲明異議之誤)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號案件判決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沒收,判決書於106年7月1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雲林縣○○鄉○○村○村00○00號戶籍地所轄莿桐分駐所,及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居所地所轄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亦合法送達於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而受刑人於上訴期間未提出上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審理卷宗核對無誤。本院於受刑人上訴期間屆滿後,以106年8月18日雲院忠刑儉決106訴77字第1060007405號函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受刑人上開刑事判決予以執行,由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2468號案件分案執行,嗣因被告逃匿,經通緝到案後,改分107年度執緝字第2號案件執行,沒收部分則以106年度執沒字第819號案件執行,檢察官於107年1月29日以雲檢銘金106執沒819字第1079002885號函請受刑人之執行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就受刑人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費(1,000元)後,餘款匯送該署辦理沒收,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7
0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執行,核無違誤。
㈡、受刑人以其並未販賣毒品,無犯罪所得為由聲明異議,然此屬實體判決認定之事項,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重新審酌,受刑人以此聲明異議,尚無理由。
三、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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