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年訴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138號原告 吳春芬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嚴德發 (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吳興郵局,原告並於同年月18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及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金圍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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