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708號
債權人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代理人 葉偉立 律師債務人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朝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以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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