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曾愉婷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劉明翰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劉明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以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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