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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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46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乙○○
1樓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九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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