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01號原告 蔡日榮
呂梅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日星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304萬7,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起訴以藍日星之繼承人為被告,既依原告主張內容稱藍日星已於民國106年3月21日死亡,故原告應補正藍日星之除戶證明、繼承系統表,並檢附其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且於書狀記載被告(即藍日星之繼承人)姓名、住居所。
(三)原告另應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244條規定之起訴狀應表明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請求權之依據為何,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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