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仁崇 被上訴人即原告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