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 陳志曜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
參加人 黃慶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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