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 林廷隆 即原告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琪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於經濟日報、自由時報刊登道歉啟事。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聲明第一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聲明第二項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