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33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王松慶 上列聲請人因收養人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松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收養人 王紹漢 (男、8年0月0日生)之養子,而收養人王紹漢已於55年8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求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收養人王紹漢間之收養關係云云。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惟徵之聲請人於本院100年1月7日訊問時到庭陳稱:「(為何聲請終止收養?)因為我3歲或5歲時,我母親改嫁王紹漢,隔年王紹漢過世,我母親又改嫁 李克森 ,3年前我母親往生,交代我改回生父的姓『賴』。(與生父有無聯繫?)沒有聯絡,我對生父也沒有印象…(由誰扶養長大?)李克森。(生父與生母共生幾名小孩?)共生7名,2男5女,後來生父又續弦,生了1名女兒…」等語,並觀諸關係人即聲請人生父 賴江山 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變更姓氏改姓「賴」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關係人賴江山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清單顯示賴江山名下有數筆不動產,此有該國稅局100年3月
24日中區國稅服字第1000016539號函暨所附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小出養,未與關係人賴江山保有聯繫,現關係人賴江山表示不同意聲請人改姓「賴」,即有不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返回原生家庭之意思,況關係人賴江山名下有數筆不動產,且有配偶及數名子女,倘許可聲請人終止收養,聲請人便能在關係人賴江山百年後繼承其遺產,將影響賴江山其他法定繼承人之權益,是可認本件終止收養難謂無顯失公平。執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