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被告□□□右聲請人因被告□□□□□□□□□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七十□年□□月□□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七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