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73號上訴人 胡文恭 被上訴人 宋明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25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4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392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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