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9號上訴人 陳宏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