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告 楊欽賢
陳鳳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告協威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威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文 被告固地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固地威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清文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
紀冠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再開辯論,為求紛爭圓滿解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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