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林清漢 律師被繼承人 梁彭秋妹 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上列當事人間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 官高平 附件:「更正後附表」┌──┬─────────────────┬─────────┐│編號│財產名稱│權利範圍/面積│││││├──┼─────────────────┼─────────┤│1.│桃園市○○區○○段○○○○號│權利範圍:9分之1││││面積:316.78平方││││公尺│├──┼─────────────────┼─────────┤│2.│桃園市○○區○○段○○○○號│權利範圍:9分之1││││面積:235.13平方││││公尺│├──┼─────────────────┼─────────┤│3.│桃園市○○區○○段○○○○○號│權利範圍:9分之1││││面積:53.67平方公││││尺│├──┼─────────────────┼─────────┤│4.│桃園市○○區○○段○○○○○號│權利範圍:7200分之││││160││││面積:10,394.97平││││方公尺│├──┼─────────────────┼─────────┤│5.│桃園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440分之││││32││││面積:599.2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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