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凃乃方具保人趙瀚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瀚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趙瀚萱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凃乃方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後,由具保人於民國105年10月3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並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90號、第668號、第7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再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此有本院105年10月3日訊問筆錄、本院上開判決書、105年10月4日刑保工字第3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據被告之住所及指定送達地「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臺中市○○區○○街○○號8樓31室」為送達,通知被告應於106年8月22日上午10時0分到案執行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再於106年8月29日命司法警察至至被告上揭住所及指定送達地執行拘提,然均無所獲,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基隆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3紙及臺中地檢署106年9月29日中檢宏執繩106執助1361字第112089號函暨所附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參;聲請人亦囑託臺中地檢署依據具保人之住所「臺北市○○路○○巷○○號11樓」為送達,通知具保人應於106年8月22日上午10時0分偕同被告到案,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由具保人之受僱人收受,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有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各1份存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基隆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71號全案案卷核閱無訛,此外,被告亦無在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互核上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