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75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家興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檢附被告謝家興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謝家興駕車不慎碰撞其承保車輛,未提出被告謝家興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故原告之起訴顯有欠缺,惟此欠缺仍得補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怡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