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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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庚○○乙○○原告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丁○○○
己○○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