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8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81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5,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9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路○段○○○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應提出本票原本以實其說,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