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71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陳雅玲 債務人 胡珮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