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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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4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伯修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佩瑄陳桂枝

           住○○市○區○○里00鄰○○街0號

  陳禾達陳永連 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陳佩瑄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就對第三人基於契約所生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陳佩瑄經查係設籍於新竹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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