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被告未○○共同吳莉鴦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 崔煒傑 原名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G○○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O號、第一七五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二八號、第六八O一號、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R○○、未○○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貳拾柒本、提款卡貳拾陸張、印章貳拾柒枚、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
崔煒傑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宇○○」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宇○○」署押壹枚、印文叁枚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G○○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R○○、未○○明知綽號「 林仔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係以虛設「偉士專業代理公司」、「港台太古機構」、「首長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香港賽馬會彩券局臺灣總代理」、「誠德國際控股公司」、「廣源國際機構」、「信德機構旗下『求信銀行』」等機構為名,組成刮刮樂詐騙集團,以大量印刷郵件散發廣告之方式,寄送不特定人,每一張廣告傳單均可對中獎項及金額誘人之新臺幣或港幣獎金,待收到刮刮樂廣告傳單之被害人誤認自己對中彩金,基於好奇心理而打電話向該集團查詢時,負責接聽電話之成員即各自取名代號,向被害人佯稱係廠商贊助之酬賓活動,先恭賀被害人中獎,並要求被害人提供金融機構等存簿帳號,以便將彩金匯入該帳戶內,藉此取信於被害人,惟另向被害人表示,依稅法之規定,中獎者需先向國稅局繳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始能領得彩金,要求被害人先將該筆稅金匯入預先設立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之人頭帳戶內,或擔保再代簽注六合彩必然簽中而獲得更高額彩金,誘騙利用被害人僥倖預期之心理,待被害人依約匯入稅金後,渠等即續向被害人詐稱:被害人並非該集團之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若干萬元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領得彩金,而會員費日後可退還,若不加入會員則先前匯入之款項無法退還,俟被害人依約將款項匯入前開之帳戶內後,渠等再向被害人詐稱:被害人之資料已被送至該公司六合彩投資部門,要求被害人與該六合彩部門配合,簽賭香港六合彩,使被害人陷於圈套而陸續匯款,渠等又以被害人已中獎為由要求被害人再匯入保證金等名目,致H○○、戌○○、黃○○、酉○○、O○○、V○○○、d○○、丁○○、庚○○、P○○、U○○、天○○、D○○、f○○、丑○○、辛○○○、己○○、c○○、寅○○、申○○、J○○、癸○○、W○○○、子○○○、a○○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入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至二千餘萬元不等之金額等情,仍分別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及同年月二十八日起,分別以每日五千元及二千五百元之代價,受僱於「林仔」而加入前開詐騙集團,與「林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負責至郵局提領詐騙所得之款項,其方式係由「林仔」提供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行動電話及呼叫器作為連絡工具,再依「林仔」之指示至指定之郵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被詐騙匯入之款項,「林仔」則開車在附近等候,待R○○及未○○領得款項後,再當場轉交給「林仔」牟利,渠等均以此為業,並賴以維生,嗣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路○段文心郵局提款機前,當場查獲正欲提領詐騙款項之R○○、未○○,於現場附近等候之「林仔」見狀則趁隙逃逸,警方並在R○○、未○○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起獲如附表一所示之郵局存摺二十七本、提款卡二十六張、印章二十七枚及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二支、呼叫器二支,因而查悉上情,。
二、丙○○(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起訴書誤載為王鴻寓),自八十七年九月間起夥同崔煒傑(原名宙○○,曾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與另案經空軍後勤司令部八十二年軍法字第十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之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三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以崔煒傑所有如附表四編號六、七所示之行動電話手機、晶片為連絡工具,先於同年九月間由崔煒傑在臺中市○○路附近,交付個人照片及二萬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購得以換貼崔煒傑照片之方式所變造之「宇○○」國民身分證一枚,並於同月間在臺中地區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行人員偽刻「宇○○」印章,再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至臺中縣大里市○○路大里郵局(局號○○二一二一之一號),偽造「宇○○」名義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其上偽造宇○○署押一枚、印文三枚),連同變造之「宇○○」國民身分證,申請開設帳號○六○一一八之三號帳戶並同時申辦提款卡,足以生損害於宇○○,次由崔煒傑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地區以報章廣告向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購買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九三八二之八號(戶名「地○○」)郵局存摺,以前開宇○○、地○○之郵局帳號供該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K○○等人匯入款項之用,丙○○、崔煒傑並同時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聯合報分類廣告上刊登「銀行貸款免押、免保,過件收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莊小姐」等字樣,被害人見報載廣告與渠等連繫時,渠等即先假意詢問被害人之財務信用條件後,詐稱先留下年籍資料及連絡電話,待向銀行徵信後始可告知是否核貸,嗣再主動連絡被害人,告知已通過銀行徵信,沒有問題,但務必儘速匯入借貸契約書之製作費、手續費及律師費等虛擬之款項於指定之宇○○、地○○帳戶,被害人如有疑慮而以電話查詢時,渠等並佯裝律師之身分回答被害人詢問之問題,八十八年九月間,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G○○加入前開詐欺集團,擔任接聽電話之工作,並以附表四編號八、九所示之行動電話、晶片為連絡工具,除與崔煒傑輪流充當律師回答被害人問題,如被害人詢問貸款情形,其即虛與委蛇,佯稱「已受到件」或「OK、沒有問題」等,以取信於被害人,致壬○○、K○○、g○○、E○○、M○○、卯○○、S○○、N○○、巳○○、戊○○、玄○○、B○○、Q○○、e○○、辰○○、C○○、b○○、午○○、乙○○、Z○○、I○○、T○○、F○○、A○○、 齊芳瓊 、 楊淑伃 、Y○○、L○○等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渠等之指示匯款入宇○○、地○○之帳戶共約一百餘萬元,再由崔煒傑、G○○依丙○○之指示,至不特定郵局,提領被害人K○○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朋分牟利,渠等並以此為業,賴以維生。而崔煒傑為掩飾身分,復另行起意,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夥同亥○○(起訴書誤載為 陳耀川 ,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亥○○之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遺失並持崔煒傑之照片佯裝為亥○○照片等不實事項為由,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向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申請補發駕駛執照,而使該管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等公文書而補核發亥○○名義之駕駛執照(其上貼崔煒傑照片),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駕駛執照補發之正確性。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經警循線在臺中市○○路臺中高農郵局提款機前,當場逮捕頭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作為掩飾,以宇○○郵局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二萬六千元得手之崔煒傑,並扣得宇○○郵局提款卡一枚、現金二萬六千元、「亥○○」汽車駕駛執照(其上貼崔煒傑照片)一枚、黑色全罩式安全帽一頂,並於同日晚上八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九樓崔煒傑居處查扣「 黃柏蒼 」、「宇○○」印章各一枚、行動電話晶片一片、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所詐領被害人匯入款項之郵局提款交易明細表六張、電話簿六本、「地○○」及「宇○○」郵局存摺各一本、變造之「宇○○」國民身分證正本一枚、帳號Z0000000000000號郵局提款卡一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一枚、「亥○○」車號00-0000號行車執照、保險證各一枚、地○○簽發之本票一張;復於同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循線在臺中市○○○路與柳川東路交岔路口查獲共犯G○○,並在其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行動電話晶片七片、「X○○」郵局存摺一本、「 李立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一本、電話簿一本、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 黃靜慧 」國民身分證一枚、MOTOROLA牌呼叫器一支、「X○○」身分證影本一張、「X○○」印章一枚、東信電訊門號申請書一份、印章十九枚及現金七千元。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㈠訊據被告R○○、未○○坦承於右揭時、地,持綽號「林仔」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替「林仔」領取帳戶內之款項,然矢口否認有常業詐欺犯行,均辯稱:係因家計負擔沈重,才會利用業餘時間,受僱於「林仔」,單純支領日薪,並未參與任何不法行為,對於「林仔」究竟從事何種工作,伊等並不知詳情,且無犯罪動機,主觀上並無犯意聯絡,客觀上亦無行為分擔,又詐欺集團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所指定之帳戶,於被害人匯款到指定之帳戶後,詐欺行為已達既遂階段,至於事後有無領取或收到該筆匯款,對於詐欺行為之成立並無影響,伊等提領匯款之行為,均在「林仔」詐欺行為既遂之後,應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與詐欺行為之成立無關,縱有不是,亦不成立詐欺取財罪責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害人H○○、戌○○、黃○○、酉○○、O○○、V○○○、d○○、丁○○、庚○○、P○○、U○○、天○○、D○○、f○○、丑○○、辛○○○、己○○、c○○、寅○○、申○○、J○○、癸○○、W○○○、子○○○、a○○等人於警訊時指述綦詳, 有渠 等之警訊筆錄附卷可稽,並有「偉士專業代理公司」、「港台太古機構」、「首長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香港賽馬會彩券局臺灣總代理」、「誠德國際控股公司」、「廣源國際機構」、「信德機構旗下『求信銀行』」之廣告傳單、被害人H○○等人匯款至指定帳戶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附卷可稽及綽號「林仔」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所有供被害人匯款及渠等提領款項之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存摺二十七本、提款卡二十六張及印章二十七枚及供其與被告R○○、未○○連絡用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行動電話一支、呼叫器二支扣案可資佐證。參以被告R○○於警訊時坦承其明知所提領之金錢涉及不法,因缺錢使用基於貪心而替「林仔」提領款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O號偵查卷第九頁背面)、提款時「林仔」會開另外一部車在提領處附近等候,領得款項後即趨前至「林仔」車內,將錢交給他(同偵查卷第九頁)、每次提款均先以提款卡查詢帳戶還有多少錢(同偵查卷第七十頁)等語,復觀諸被告R○○、未○○係分別以每日五千元及二千五百元之高薪受僱於「林仔」從事提領款項之工作,且每次提款時均由「林仔」單獨開車在附近等候等情,足見「林仔」並非因忙碌無法分身而找被告代為領款,至為明顯,又倘若「林仔」提領之款項係有合法之來源,對帳戶內之款項,理應有相當之瞭解,何以每個帳戶提領之前均由被告R○○、未○○先以提款卡查詢金額,且其既已親至現場,又何需另外花費鉅額之日薪僱用R○○、未○○前往領款,再者,被告R○○、未○○每日所提領之款項總額並非不能利用一個郵局帳戶即完成匯款手續,乃「林仔」竟同時使用二十七個以上之郵局帳戶,凡此種種互核被告R○○於警訊時所供承之主觀認知,客觀上均足以使人相信被告R○○、 辛坤成 對「林仔」確係以前開常業詐欺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財物乙情,知之甚詳,渠等辯稱對「林仔」所為毫不知情,顯與常理有違,不足採信。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O九號解釋參照)。被告R○○、未○○既明知「林仔」係以前開常業詐欺之方式詐騙被害人之財物,因貪圖高額日薪而加入詐騙集團,負責依「林仔」之指示至指定郵局提領款項之工作,顯與「林仔」有犯意之聯絡,縱渠等並非負責直接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之工作,仍無礙於共犯之成立,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R○○、未○○犯行均堪認定。㈡訊據被告G○○除否認以詐欺為常業外,餘均坦承不諱;另訊據被告崔煒傑坦承持宇○○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至臺中縣大里市○○路大里郵局開戶及偽以遺失為由持自己之照片向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申請補發亥○○之駕駛執照,餘均矢口否認,辯稱:伊從事通信業,因丙○○向伊購買電信器材而結識丙○○,丙○○隱約透漏其賺錢之方法係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如有民眾急需用錢,會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伊乃誤認丙○○係經營地下錢莊,對於其實際係以「假借貸、真詐財」之犯罪手法,毫不知情,亦未參與,因丙○○購買電信器村之次數頻繁,每次交易伊均先行交付貨物,詎事後丙○○並未依約給付貨款,因公司催款甚急,始在情急之下,受丙○○之利用,代為領款,並以該款扣抵丙○○積欠之貨款,本身並無額外之獲利,伊始終有正當工作,並非專以犯罪為業,恃犯罪維生,前開貼有伊照片之亥○○駕駛執照係伊冒用亥○○名義向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申請補發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二中,有關常業詐欺犯行部分,業據被告崔煒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G○○供承情節相符,復與被害人壬○○、K○○、g○○、E○○、M○○、卯○○、S○○、N○○、巳○○、戊○○、玄○○、B○○、Q○○、e○○、辰○○、C○○、b○○、午○○、乙○○、Z○○、I○○、T○○、F○○、A○○、齊芳瓊、楊淑伃、Y○○、L○○等人於警訊時指述情節相符,有渠等之警訊筆錄附卷可稽,並有被害人壬○○等人匯款至被告等指定帳戶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及被告領取宇○○帳戶內款項之儲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及被告崔煒傑、G○○所有供前開犯罪所用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崔煒傑雖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前詞,辯稱係受丙○○之利用代為領取款項,不知該帳戶款項之來源云云,然被告崔煒傑以變造之宇○○國民身分證、偽刻之印章、偽造之宇○○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向臺中縣大里市○○路大里郵局申請宇○○帳號000000-0號帳戶並同時申辦提款卡等情,業據被告崔煒傑坦承不諱,並有前開變造之宇○○國民身分證、偽刻之印章、宇○○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支00000000-000號函覆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觀諸被告不僅自行冒名申請宇○○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且在其居處扣得宇○○、地○○之存摺等證物,其於為警查獲當時復係頭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作為掩飾提領帳戶內款項,足認其不僅對帳戶內之款項係詐騙所得乙情知之甚詳,且確有參與詐欺犯行無訛,互核同案被告G○○之供詞,應以被告崔煒傑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可採,其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又被告崔煒傑與亥○○共同以亥○○之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遺失並持崔煒傑之照片佯裝為亥○○照片等不實事項為由,向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申請補發駕駛執照,而使該管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汽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等公文書而補核發亥○○名義之駕駛執照(其上貼崔煒傑照片)等情,業據被告崔煒傑於偵查中供承無訛(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五四號偵查卷第十頁背面、第二十七頁),核與亥○○於警訊時陳稱:「因為宙○○(即崔煒傑)沒有駕照,而我剛好要換駕照,缺照片,所以他就拿他的相片給我至監理站換發新證,並交由宙○○使用」等語相符(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五一號偵查卷第二二頁背面),並有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八九中監豐字第八九一七O六七號函覆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存卷足參,苟非亥○○本人持相關證件親至監理站申請補發駕駛執照,被告崔煒傑焉能單憑其個人照片至監理站即辦妥亥○○之駕駛執照之補發,自應以渠等於偵查中之說詞為可採信,是被告崔煒傑事後改稱係在亥○○不知情下冒名申請云云,容係迴護亥○○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崔煒傑、G○○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參照)。㈠被告R○○自承原為大理石工,因九二一地震後建築業不景氣,致收入不固定,復需獨力扶養雙親及負擔每月二萬多元之房貸等語;被告未○○自承原從事水泥工承包工程,八十六年間因為人所累,致週轉不靈,每月需負擔四萬餘元之利息,並負擔父母親之醫藥費,且九二一地震後,建築業景氣蕭條,致其無工可作等語,顯見渠等均係賴參與前開詐騙集團為生無訛,且該集團既有計劃性寄發廣告傳單,廣泛誘騙不特定人誤入圈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核被告R○○、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二人與綽號「林仔」之不詳姓名
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與丙○○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被告二人自始即堅稱並不認識丙○○,復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所為犯行與丙○○有何關連,是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洽,附此說明。爰分別審酌被告R○○、未○○品行、因貪念而加入詐騙集團,動機及目的均值非難,並斟酌被害人數眾多、受騙金額甚鉅及被告二人犯後猶飾詞狡辯,難認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二十七本、提款卡二十六張、印章二十七枚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行動電話手機一支、呼叫器二支,均係共犯「林仔」所有,供渠等前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R○○、未○○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行動電話手機,固係被告未○○所有,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供渠等前開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㈡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五日施行,並將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被告崔煒傑常業詐欺行為終了時間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跨越新舊法,自應逕以行為終了時之新法即修正公布後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論擬,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核先敍明。被告崔煒傑、G○○係以刊登報紙分類廣告之方式,廣泛招攬急需用錢之人與渠等連繫,復施用前開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不僅被害人數眾多,且詐騙金額甚鉅,係屬集團性、計劃性之犯罪,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縱令渠等另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其常業犯之成立,核被告崔煒傑、G○○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崔煒傑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國民身分證罪、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被告崔煒傑變造「宇○○」之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偽造「宇○○」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為偽造宇○○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宇○○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崔煒傑與丙○○及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就變造「宇○○」國民身分證部分;被告崔煒傑、G○○與丙○○就常業詐欺部分;被告崔煒傑與亥○○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綽號「林仔」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就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犯行,與被告崔煒傑、G○○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被告崔煒傑、G○○自始堅稱不認識綽號「林仔」之人,復無任何證據證明此部分犯行與綽號「林仔」有何關連,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未洽,附此說明。被告崔煒傑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造「宇○○」印章,係間接正犯,被告崔煒傑所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被告崔煒傑所犯前開常業詐欺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被告崔煒傑行使偽造之宇○○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犯行,公訴意旨雖未論及,然與前開起訴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被告崔煒傑曾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與另案經空軍後勤司令部八十二年軍法字第十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之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三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崔煒傑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崔煒傑、G○○品行、因貪念而加入詐騙集團,動機及目的均值非難,並斟酌被害人數眾多、受騙金額不少、被告崔煒傑犯罪時間較長及被告二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崔煒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崔煒傑、G○○所有供渠等犯常業詐欺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五所示之「宇○○」印章壹枚、「宇○○」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宇○○」署押一枚、印文三枚,分別係偽造之印章、署押及印文,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附表六所示之物,為被告崔煒傑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附表七所示之物,並無積極證據證明為被告崔煒傑、G○○供前開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併案意旨(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O一號、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一七三號)略以:㈠被告R○○、未○○以SEAGATE獎完再獎益腦友(偉仕專業代理)廣告宣傳單郵寄給被害甲○○,佯稱刮中第二獎港幣十五萬元,惟需匯款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保證,續又告知中第一獎港幣一千五百萬元,惟需匯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而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同年月七日、同年月十二日、同年月十四日、同年月十五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五萬元、四十萬元、五十萬元、八十萬元及二十萬元至渠等指定之戶名 陳雅芬 、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㈡(移送併案之被告為 林義隆 )被害人 高淑真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收到「首長科技國際有限公司」兌獎目錄及幸運袋一個,經拆閱後發現刮中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遂依所留電話(00)0000000連絡查詢,對方詐稱須先匯律師費及會員費,致高淑真陷於錯誤於同日先後匯款五萬元及十萬元於戶名林義隆、帳號Z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及戶名 李宗霖 、帳號Z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因認被告R○○、未○○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並與前開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查,被告R○○、未○○受僱於「林仔」共同基於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分別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及同年月二十八日起,負責至「林仔」指定之郵局提領詐騙款項,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文心郵局提款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經本院於翌日以被告二人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羈押在案,迄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有本院押票及刑事保證書附卷可稽,前開所述犯罪時間或係在被告二人在押期間,或係在被告二人受僱於「 小林 」而加入詐騙集團之前,且依目前之卷證,復無被告二人領取林義隆、李宗霖帳戶款項之證明,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於為警查獲後與「林仔」等詐欺集團間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犯結構,自難再加諸前開罪名,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何併案意旨所指之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一七三號被告係林義隆並非R○○、未○○,此二併案部分既未經起訴,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末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戶名│郵局名稱│帳號│備註│├──┼───┼───────┼────────┼─────────┤│一│ 林彣彬 │樹林迴龍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二│ 洪婉莉 │觀音新坡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三│ 張瑞裕 │龍井新庄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四│ 葉建龍 │龍井新庄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五│ 陳明智 │龍井新庄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六│ 李連福 │臺中文心路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七│ 鄭鑫 │臺中大墩路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八│ 羅輩勳 │臺中四四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九│ 陳慧芳 │臺中中正路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 蕭碧林 │沙鹿鹿寮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一│ 李茂琳 │太平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二│ 王彩娟 │臺中逢甲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三│ 賴泓汶 │臺中逢甲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四│ 吳麗秀 │中區四張犁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五│ 洪于文 │水林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六│ 陳信翰 │水林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七│ 蘇世忠 │水林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八│ 黃春巖 │民雄雙福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十九│ 陳惠敏 │布袋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二十│ 賴宜民 │嘉義郵局│000000-0│存摺、印章│├──┼───┼───────┼────────┼─────────┤│二一│ 翁鈺涵 │嘉義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二二│ 廖志仁 │嘉義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二三│ 陳威仁 │嘉義興嘉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二四│ 林清田 │嘉義彌陀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二五│ 林維綉 │公館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二六│ 張清霖 │新營新進路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二七│ 朱武安 │高雄前鎮郵局│000000-0│存摺、提款卡、印章│└──┴───┴───────┴────────┴─────────┘附表二:
┌───┬──┬─────────┬──────┬────┐│提款人│編號│提款日期│提款金額│提款帳戶│├───┼──┼─────────┼──────┼────┤│R○○│一│八八年十二月二九日│六十萬元│陳明智││├──┼─────────┼──────┼────┤││二│八九年一月四日│一百萬元│同右││├──┼─────────┼──────┼────┤││三│八九年一月五日│十五萬元│朱武安││├──┼─────────┼──────┼────┤││四│八九年一月五日│七萬五千元│王彩娟││├──┼─────────┼──────┼────┤││五│八九年一月五日│七萬五千元│同右││├──┼─────────┼──────┼────┤││六│八九年一月三日│六十萬元│蘇世忠││├──┼─────────┼──────┼────┤││七│八九年一月四日│六十萬元│同右││├──┼─────────┼──────┼────┤││八│八九年一月四日│六十萬元│同右││├──┼─────────┼──────┼────┤││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四日│三萬元│賴宜民││├──┼─────────┼──────┼────┤││十│八八年十二月二四日│十萬元│同右││├──┼─────────┼──────┼────┤││十一│八八年十二月二四日│三十三萬元│同右││├──┼─────────┼──────┼────┤││十二│八八年十二月二四日│五萬元│同右││├──┼─────────┼──────┼────┤││十三│八八年十二月二四日│五萬元│同右││├──┼─────────┼──────┼────┤││十四│八八年十二月二七日│三十萬元│同右││├──┼─────────┼──────┼────┤││十五│八八年十二月二七日│十五萬元│同右││├──┼─────────┼──────┼────┤││十六│八八年十二月二七日│五萬元│同右││├──┼─────────┼──────┼────┤││十七│八八年十二月二七日│二十萬元│同右││├──┼─────────┼──────┼────┤││十八│八八年十二月二九日│五萬元│同右││├──┼─────────┼──────┼────┤││十九│八九年一月四日│三萬元│同右││├──┼─────────┼──────┼────┤││二十│八九年一月四日│五萬元│同右││├──┼─────────┼──────┼────┤││二一│八九年一月四日│二萬元│同右││├──┼─────────┼──────┼────┤││二二│八九年一月五日│三萬元│同右││├──┼─────────┼──────┼────┤││二三│八九年一月五日│五萬元│同右││├──┼─────────┼──────┼────┤││二四│八八年十二月二九日│三萬元│廖志仁││├──┼─────────┼──────┼────┤││二五│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萬元│同右││├──┼─────────┼──────┼────┤││二六│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一萬元│蕭碧林││├──┼─────────┼──────┼────┤││二七│八九年一月五日│五萬元│同右││├──┼─────────┼──────┼────┤││二八│八九年一月五日│二萬五千元│同右││├──┼─────────┼──────┼────┤││二九│八九年一月四日│二十萬元│陳信翰││├──┼─────────┼──────┼────┤││三十│八九年一月四日│十萬元│同右││├──┼─────────┼──────┼────┤││三一│八九年一月五日│三十一萬元│同右││├──┼─────────┼──────┼────┤││三二│八九年一月四日│六十三萬元│洪婉莉││├──┼─────────┼──────┼────┤││三三│八九年一月五日│七萬五千元│翁鈺涵││├──┼─────────┼──────┼────┤││三四│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五萬元│ 林文彬 ││├──┼─────────┼──────┼────┤││三五│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五萬元│同右││├──┼─────────┼──────┼────┤││三六│八九年一月四日│九十萬元│張瑞裕││├──┼─────────┼──────┼────┤││三七│八九年一月四日│五萬元│同右││├──┼─────────┼──────┼────┤││三八│八九年一月四日│五萬元│同右││├──┼─────────┼──────┼────┤││三九│八九年一月三日│九萬元│洪于文││├──┼─────────┼──────┼────┤││四十│八九年一月四日│四萬元│同右│├───┼──┼─────────┼──────┼────┤│未○○│一│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五十五萬元│陳明智││├──┼─────────┼──────┼────┤││二│八九年一月五日│一百萬元│同右││├──┼─────────┼──────┼────┤││三│八九年一月五日│四十五萬元│同右││├──┼─────────┼──────┼────┤││四│八九年一月三日│五萬元│洪于文││├──┼─────────┼──────┼────┤││五│八九年一月三日│九萬元│同右││├──┼─────────┼──────┼────┤││六│八九年一月三日│四萬元│同右││├──┼─────────┼──────┼────┤││七│八九年一月三日│二十九萬元│同右││├──┼─────────┼──────┼────┤││八│八九年一月四日│十萬元│朱武安││├──┼─────────┼──────┼────┤││九│八九年一月四日│十萬元│同右││├──┼─────────┼──────┼────┤││十│八九年一月四日│五千元│同右││├──┼─────────┼──────┼────┤││十一│八九年一月三日│六萬元│蘇世忠││├──┼─────────┼──────┼────┤││十二│八九年一月三日│二萬元│同右││├──┼─────────┼──────┼────┤││十三│八九年一月三日│一萬元│同右││├──┼─────────┼──────┼────┤││十四│八九年一月四日│九萬元│同右││├──┼─────────┼──────┼────┤││十五│八八年十二月二八日│十萬元│賴宜民││├──┼─────────┼──────┼────┤││十六│八八年十二月二八日│一萬元│同右││├──┼─────────┼──────┼────┤││十七│八八年十二月二八日│一萬元│同右││├──┼─────────┼──────┼────┤││十八│八八年十二月二八日│五萬元│同右││├──┼─────────┼──────┼────┤││十九│八九年一月四日│五萬元│同右││├──┼─────────┼──────┼────┤││二十│八九年一月四日│五萬元│廖志仁││├──┼─────────┼──────┼────┤││二一│八九年一月四日│二萬元│同右││├──┼─────────┼──────┼────┤││二二│八九年一月五日│三萬元│同右││├──┼─────────┼──────┼────┤││二三│八九年一月五日│五萬元│同右││├──┼─────────┼──────┼────┤││二四│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十萬元│同右││├──┼─────────┼──────┼────┤││二五│八九年一月三日│二萬元│同右││├──┼─────────┼──────┼────┤││二六│八九年一月三日│二萬元│同右││├──┼─────────┼──────┼────┤││二七│八九年一月三日│十萬元│陳信翰││├──┼─────────┼──────┼────┤││二八│八九年一月四日│三十萬元│同右││├──┼─────────┼──────┼────┤││二九│八九年一月五日│十三萬元│同右││├──┼─────────┼──────┼────┤││三十│八九年一月五日│十萬元│同右││├──┼─────────┼──────┼────┤││三一│八八年十二月二八日│九十二萬元│ 蕭碧珠 ││├──┼─────────┼──────┼────┤││三二│八八年十二月二八日│三萬元│同右││├──┼─────────┼──────┼────┤││三三│八八年十二月二八日│五萬元│同右││├──┼─────────┼──────┼────┤││三四│八八年十二月二九日│五萬元│洪婉莉││├──┼─────────┼──────┼────┤││三五│八八年十二月二九日│五萬元│同右││├──┼─────────┼──────┼────┤││三六│八九年一月三日│十萬元│同右││├──┼─────────┼──────┼────┤││三七│八九年一月五日│六十三萬元│同右││├──┼─────────┼──────┼────┤││三八│八九年一月五日│八萬元│翁鈺涵││├──┼─────────┼──────┼────┤││三九│八九年一月五日│四萬元│同右││├──┼─────────┼──────┼────┤││四十│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五萬元│林維綉││├──┼─────────┼──────┼────┤││四一│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五萬元│同右││├──┼─────────┼──────┼────┤││四二│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五萬元│同右│└───┴──┴─────────┴──────┴────┘附表三:
┌──┬────────────┬──┐│編號│名稱│數量│├──┼────────────┼──┤│一│NOKIA牌手機│壹支│├──┼────────────┼──┤│二│MOTOROLA牌呼叫器│壹支│├──┼────────────┼──┤│三│HITACHI牌呼叫器│壹支│├──┼────────────┼──┤│四│不詳廠牌手機│壹支│└──┴────────────┴──┘附表四:
┌──┬────────────┬──┐│編號│名稱│數量│├──┼────────────┼──┤│一│變造之宇○○國民身分證│壹枚│├──┼────────────┼──┤│二│宇○○大里郵局帳號│壹本│││000000-0號存摺││├──┼────────────┼──┤│三│宇○○大里郵局帳號│壹張│││000000-0號提款卡││├──┼────────────┼──┤│四│地○○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壹本│││000000-0號存摺││├──┼────────────┼──┤│五│電話簿│柒本│├──┼────────────┼──┤│六│行動電話晶片│壹片│││(崔煒傑所有)││├──┼────────────┼──┤│七│MOTOROLA牌手機│壹支│││(崔煒傑所有)││├──┼────────────┼──┤│八│MOTOROLA牌手機│壹支│││(G○○所有)││├──┼────────────┼──┤│九│行動電話晶片│柒片│││(G○○所有)││├──┼────────────┼──┤│十│黑色全罩式安全帽│壹頂│└──┴────────────┴──┘附表五┌──┬────────────┬──┐│編號│名稱│數量│├──┼────────────┼──┤│一│偽造之宇○○印章│壹枚│└──┴────────────┴──┘附表六┌──┬────────────┬──┐│編號│名稱│數量│├──┼────────────┼──┤│一│亥○○駕駛執照│壹張│││(貼崔煒傑照片)││└──┴────────────┴──┘附表七:
┌──┬────────────┬──┐│編號│名稱│數量│├──┼────────────┼──┤│一│X○○臺南開元路郵局帳號│壹本│││000000-0號存摺││├──┼────────────┼──┤│二│X○○國民身分證影本│壹枚│├──┼────────────┼──┤│三│X○○印章│壹枚│├──┼────────────┼──┤│四│李立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壹本│││號Z0000000000││││六O號存摺││├──┼────────────┼──┤│五│黃靜慧國民身分證正本│壹枚│├──┼────────────┼──┤│六│黃柏蒼印章│壹枚│├──┼────────────┼──┤│七│帳號Z000000000│壹枚│││二九三四號郵局提款卡││├──┼────────────┼──┤│八│帳號0000000000│壹枚│││O六二號中國信託提款卡││├──┼────────────┼──┤│九│車號00-0000號自用│各壹│││小客車行車執照、保險證│枚│├──┼────────────┼──┤│十│MOTOROLA牌呼叫器│壹支│├──┼────────────┼──┤│十一│本票│壹張│├──┼────────────┼──┤│十二│東信電訊門號申請表│壹張│├──┼────────────┼──┤│十三│印章│拾玖││││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