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 李貴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淑姬洪仲和洪仲魁洪仲達 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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