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9號聲請人 沈坤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 沈黃紫袖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新臺幣壹仟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沈黃紫袖慈善基金會)之董事,沈黃紫袖慈善基金會於民國86年4月17日經前臺南市(95年12月25日與原臺南縣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沈黃紫袖慈善基金會因業務需要,業經第8屆董事會第1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沈黃紫袖慈善基金會修正前捐助章程、第8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應堪信為實在。又沈黃紫袖慈善基金會將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後,業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3月28日南市社助字第1080378032號函文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