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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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5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321、233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89、667、880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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