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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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610號原告 田蕙慈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蘇芃諺
劉松達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0樓 蔡文豪 林豊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芃諺、劉松達、蔡文豪、林豊洋等被訴對原告田蕙慈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06、105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