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張智翔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徐桂峯 被告 洪宜靜
高偉恩 上列被告洪宜靜因110年度交易字第1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裁定改分110年度交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宜靜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智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
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禾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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