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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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58號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 劉家銘 於民國95年6月1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於法尚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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