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987號債權人健宏庭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藍文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順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藍文俊現為健宏庭園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㈢陳報請求金額19,200元之計算式。㈣提出債務人欠繳管理費釋明文件。(如: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影本)㈤提出債務人黃順彬區分所有權人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6樓」)㈥提出債務人「黃順彬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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