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嬛如 即 廖璟 如代理人 洪政國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李惠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40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3年4月19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04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秀菊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賴柏仲